尚方寶劍斬魔爪 依法維權須努力 ——淺議公安部《對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9410號建議的答復》維權作用 李易谷 (江蘇省儀征市桑園巷27號,江蘇 儀征 211400) 出外謀生蜂農是他人屋檐下不得不低頭的弱勢群體,更是易遭不法分子侵害盤剝的對象。蜂場主為避免財產遭受更大損失,只得吃小虧花錢消災求平安來息事寧人,但逆來順受誘發了地痞村霸的更多侵害,于是偷竊蜜蜂、搶奪財物、敲詐勒索蜂農案屢屢發生。更為嚴重的是:奸商勾結地痞壓價收蜂蜜牟取暴利的現象已在全國蔓延。如果盤剝廣大蜂農,扼殺養蜂業的黑惡勢力得不到遏制,那么中國的養蜂業無法健康發展。因此養蜂出身的全國人大代表宋心仿老師在參加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時,提交了《關于加大對涉蜂案件偵辦力度的建議》議案,引起公安部高度重視,并以公提[2012]第66號作出了《對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欠會議第9410號建議的答復》(以下簡稱答復)。 《答復》稱:“將結合正在部署開展的打擊“多發性侵財犯罪專項行動”,要求各級公安機關對凡是達到立案標準的涉蜂案件,一律如實立案,盡快偵辦,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案件偵辦力度,依法追究涉蜂案件犯罪人員的刑事責任。對于重大涉蜂案件,公安部將予以掛牌督辦,對不依法立案的,將堅決追究責任,以切實維護蜂農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答復》是建國以來公安部首次對涉蜂案件作出的規范性文件,對全國蜂農來說是尚方寶劍,因此認真學習、宣傳、貫徹《答復》,并視《答復》為武器攜帶在身,才能有效維護蜂農合法權益。 什么是“多發性侵財犯罪”?即在一定期限內發生多起侵害蜂農財物案件,例如云南省宜良縣偷蜂團伙在2006~2008年3年間偷竊蜜蜂幾百箱(已查處),河北省肅寧縣2008~2010年發生的多起毒蜂案,以及云南省臨滄市郊2010年1~2月發生焚毀蜜蜂與多起敲許勒索蜂農案,均屬“多發性侵財犯罪專項行動”的打擊對象! 有關立案標準,根據1998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2002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盜竊或者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為“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至于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參照盜竊、搶奪標準立案查處。根據200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以1000元至3000元為起點而立案查處。低于“數額較大”的,應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查處,可責令侵害人退賠、罰款、行政拘留。所以財物遭到侵犯的蜂農要及時撥打110報警,并到當地派出所或縣公安局出示《答復》,是有益破案查處的。 奸商伙同地痞壓價收蜜牟取暴利盤剝蜂農的現象,我認為實屬“多發性侵財犯罪專項行動”的打擊對象。地處內蒙古東北的海拉爾農墾集團每年夏種植百萬畝油菜,因而吸引全國20省幾百戶蜂場前往該墾區放蜂。可是奸商勾結地痞以安排場地為誘餌,然后壓價收蜜,每噸蜜牟取1000多元暴利(南方商販收購大宗油菜蜜每噸盈利僅500元左右)。2011年海拉爾油菜蜜收購價5000元/t,心黑奸商只給4000元/t,可就地調出價達6900元/t!我認為:劃地為牢壟斷市場是侵犯蜂農經營自主權的違法行為,壓價強行收蜜牟取暴利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就近幾年奸商在海拉爾墾區掠奪蜂農血汗情況,筆者2011年寫信向公安部而得到重視并指令當地公安機關查處。可惜受到欺凌的蜂農自這以后就不敢于到海拉爾墾區放蜂采油菜蜜,恐懼黑惡勢力、膽小怕事的眾蜂農也不敢向公安機關報案、投訴,致使公安部掛牌督辦的廣大蜂農在海拉爾遭欺壓的黑惡勢力難以鏟除。 (責任編輯: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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